陇南租车合同
一 . 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服务提供方依法享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出租权。可在车辆上加设服务方标志,可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有权在提供替代车的前提下召回需要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等的租赁车辆。
1-2 服务提供方有权根据《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陇南租赁合同通用条款》、及《陇南验车单》(以下简称全部租车文件)中任一文件向承租方收取包括车辆租赁费在内的所有款项。任何款项未在约定期间内结清的,不视为服务提供方放弃相关权利。服务提供方均有权自双方其他车辆租赁服务中的未结款项中直接扣除,或依照其他约定方式向承租方收取。
1-3 如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欠费或其他可能侵害服务提供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等情形,服务提供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服务提供方收回车辆过程中如造成承租方及任何第三人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4 《陇南租赁合同通用条款》、《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等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 . 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承租方应在交接车辆时会同服务提供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车载装备等车况,经排除任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后,承租方在《陇南验车单》中签字确认。
2-2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使用车辆前支付车辆租赁费、基本保障服务费、车辆保证金、手续费、 GPS 服务费等费用,并及时支付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自行承担车辆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不得将个人贵重物品、现金等财物存放于车内。
2-3 承租方应向服务提供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并向服务提供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且同意服务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一方式通知承租方即视为承租方收悉全部相关信息。全部租车文件中所述接收通知的方式均以承租方于服务提供方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如有变更,承租方须及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登录其会员账户自行修改,否则,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2-4 承租方依法于服务提供方同意的租赁期内享有《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租赁车辆的使用权,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转借或有任何超越承租方在全部租车文件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不得利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或其他任何有损服务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服务方损失,包括服务提供方可能获得的租赁收入等可得利益损失。
2-5 承租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租赁车辆,并在每次使用车辆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得将车辆用于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赛、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具有浓重异味物品及其他违法、违规物品。如有违反并导致服务提供方任何损失,应予以赔偿。
2-6 承租方应按时将租赁车辆及其设备、各项证件等交还服务提供方。如有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情形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设备维修、证照补办费用、经营损失。如车辆发生损坏或灭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经营损失等。承租方使用车辆期间,如由于非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承租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车文件中确定的车辆租赁费用、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并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并按时返还给服务提供方。
2-7 承租方应按照服务提供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车辆送到指定地点,以便于车辆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等。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损坏事故或发现存在危险隐患的,承租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服务提供方,将车辆送至服务方指定维修厂维修。如承租方自行维修或至非服务提供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等。
2-8 承租方应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按双方约定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违约金、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2-9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 . 租赁车辆、租赁费用及租期
3-1 租赁的车辆、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车辆保证金、 GPS 服务费、加油服务费、送车上门服务费、上门取服务费、夜间服务费、车损免赔服务费、违章押金)等费用,以及租赁期限详见《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3-2 承租方如需续租,须在预定租赁期限届满前拨打服务提供方的服务热线或门店电话,服务提供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续租申请。服务提供方同意续租的,承租方须按照续租时段车辆租赁价格支付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和基本保障服务费、其他服务费等费用;如服务提供方不同意续租,而承租方超期未归还租赁车辆的,视为违约,承租方应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超期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其中,超期租金计算方式为: 超期6小时以内(含6小时)的按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均价/6,收取实际超期小时费;其中超时半小时内不收取;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收取;超期6小时以上的,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外)按照同类车辆租赁价格的150%收取超期租金;春节期间按照同类车辆租赁价格的200%收取超期租金。承租方提前归还租赁车辆的,亦视为违约,须按《服务手册》中相关约定结算租赁费用。超期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计算以全部租车文件中相关约定为准。承租方超期租赁超过 7 个自然日,服务提供方有权停止车辆相关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得上路行驶。如承租方擅自驾驶车辆致使本车损伤及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欲归还车辆,必须通知服务提供方,由服务提供方负责取回车辆。取回车辆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拖车费、停车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3 承租方如选择其他服务,相关权利义务以《服务手册》、《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载明的为准。承租方在全部租车文件中的权利义务与本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用条款为准。
3-4 如承租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服务提供方支付滞纳金至所有费用结清之日止。
3-5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取车前支付车辆保证金。如租赁车辆按时完好返还并结清所有费用,服务提供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如承租方存在违约情形,服务提供方有权从承租方支付的车辆保证金或违章押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再根据实际损失等情况向承租方追偿或退还余额。
3-6 租赁车辆返还时,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足额支付违章押金,并主动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违章处罚等责任。如违章处罚处理完毕,服务提供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违章押金。如承租方未在接到服务提供方通知之日起的 10 日内处理违章,服务方有权从承租方的违章押金或车辆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上载明的(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 + 基本保障服务费) × 天数,具体天数由服务提供方根据承租方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长不超过 60 天。如车辆在承租方承租期间发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附件 2 第一条的违法行为之一的,服务提供方有权按照上述方式持续计算并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将违章处理完毕为止,不受上述最长时限的限制。 如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服务提供方损失的,服务提供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向承租方追偿。任何情形下,服务提供方与承租方结算租赁费用、退还承租方违章押金均不应被视为服务提供方认可承租方车辆租赁期间再无与该车辆相关的任何违章处罚或其他违约情形。
3-7 如服务提供方需退还承租方款项,均只将款项退还至承租方支付该笔款项的对应银行卡或消费储值卡中,不接受向承租方另行指定的其他任何途径退还。如非因服务方原因导致服务提供方无法及时处理退款或导致其他任何损失的,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8 承租方同意并授权服务提供方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承租方发卡机构或其他合法方式从承租方的银行卡、消费储值卡、信用卡及其他任何支付方式中扣划承租方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用条款 3-1 所约定的费用。
四 . 车辆基本保障服务
4-1 承租方享有《服务手册》中载明的各项基本保障权益,同时须按《服务手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4-2 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事故,承租方须承担基本保障服务以外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不足额理赔或不予理赔的全部金额。
4-3 如租赁车辆损失总额达到或超过 5000 元(含车辆报废情形在内),除应按相关约定支付应付费用外,承租方应另外按损失总额的 20 %向服务提供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4-4 如因承租方提供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理赔不足或拒赔的,承租方应当赔偿服务方相关损失。
五 . 其他
5-1 签署任一租车文件前,服务提供方均已充分提醒承租方注意全部租车文件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条款,并应承租方要求对全部租车文件内容做出了必要、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承租方是在对全部租车文件内容的理解与服务提供方一致无误的前提下自愿签署。
5-2 因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诉讼管辖约定以《陇南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为准。服务提供方为处理可归责于承租方事由导致的非讼、诉讼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5-3 承租方同意服务提供方可将全部租车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诉讼管辖之约定)在第三方承诺全部接受服务方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5-4 有任何其他第三方代承租方提取本合同项下车辆(包括合同履行期间更换车辆),或代为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费用的(包括以预授权方式提供车辆保证金的),均与承租方就归还租赁合同项下所租车辆及支付各项未结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
5-5 全部租车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任一文件生效,其他所有文件同时生效。